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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湖区优招商产业
编稿时间: 2007-11-24 13:35:29 来源: 自定义 作者: 不详  字体:     (双击滚屏)

 

关于鼓励和吸引外埠企业总部或分部来区

落户发展的优惠政策及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积极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加快推进“三化”进程、鼓励和吸引外埠企业总部或分部能充分利用我区的区位、资源优势,共享发展机遇,促进共同繁荣,根据《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印发〈关于鼓励和吸引外埠企业总部或分部来郴落户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郴政办发〔2002〕99号)和《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外埠企业总部或分部来郴落户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郴政办发〔2002〕11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和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来我区落户的外埠企业总部或分部(以下简称“外来企业”)。本办法所称外来企业是指2002年8月1日以后,由北湖区行政区域以外,引进来区设立总部或分部,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且在北湖区缴纳税收的企业,外商来区投资兴办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凡在我区落户的外来企业,免收除规定上缴国家和省、市的行政事业性规费以外其他规费,并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办事处)为年缴纳区级地方税收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免费提供办公场所、办公场所按市政府规定免收水电费。

第四条  凡外来企业落户后5年内,由财政按有关规定将其所得地方税收的50%奖励给企业,用于补充企业资本金,扩大再生产。

第五条  对外来企业,将通过产业建设引导基金等手段予以扶持。

第六条  由外经贸部门负责为外来企业代办项目审批、发证、登记等手续。凡各项资料齐全,各有关部门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好有关手续。

第七条  外来企业需缴纳的规费,由财政部门设立专门服务窗口,并按有关标准和政策统一收取,然后再由财政分流给各有关部门。

第八条  外来企业年缴纳地方税费100万元以上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园区)免费提供一定数量的后勤保障人员。

第九条  对外来企业,除正常的税收检查外,各级纪检、监察、是计及其他执法部门,未经区党政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并经区治理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开具许可证,不得到企业进行检查。

第十条  对引进外来企业的有功人员,由所在单位预计一定的前期工作经费,引进成功后再由受益地方财政按其第一年所缴纳地方税收的10%拨付工作经费。其中:30%奖励给引进单位一把手及班子成员,20%奖励给引进有功人员。如果是个人引进,则全部奖给个人。

第十一条  外来企业凡年上交区级地方税收达到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以上(扣除因国家政策调整和税率变动增加的税收,下同),且上交税收增长率在10%以上(含10%)的,分别按新增上交部分的10%、11%、12%、14%、16%确定奖励档次,奖给企业有功人员(须扣除个人所得税),其中50%直接给给企业法定代表人,50%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奖励给企业经营管理层,一年一奖。

第十二条  主要部门职责

区财政局:负责外来企业所缴规费的统一收取及分流,负责外来企业及引进外来企业有功人员奖励资金的筹集、核实、拨付,并根据外来企业税收入库级次,确定奖金来源及奖励的具体规定。

区外经贸局:负责代办外来企业项目审批、发证、登记等手续,解决和协调解决所在地人民政府为年缴纳地方税费100万元以上的外来企业免费提供办公场所,后勤保障人员并免收办公场所水电费的有关问题,并负责落实到位;负责协调外来企业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加强对外来企业的管理工作;负责外来企业上报材料的初审整理,汇总及上报工作;负责为其申请办理市政府发给的“一牌、一证、一卡”工作;负责外来企业统计上报汇总工作。

区治理办:负责投资环境的监督与治理,协调处理外为企业投诉案件;负责进入我区的外来企业检查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区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外来企业税收的收缴、分类、汇总、上报工作。

区物价局:负责涉及外来企业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核批工作,查处违规收费案件。

第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一把手对涉及本部门有关外来企业的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负总责。有关部门要指定本部门内设股室及专人具体负责,确保及时按规定兑现有关优惠政策,为外来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四条  外来企业来区办理落户手续程序;外来企业将办理落户所需各项资料备齐,交区外经贸局,由其代办项目审批、发证、登记等手续。

第十五条  外来企业奖励措施兑现程序:(一)外来企业先将原始资料上报区外经贸部门,经其初审后,由外经贸部门报区招商引资奖励评审领导小组评定审批;(二)区财政部门根据审批后的材料,经核实后,按照本办法有关条款予以落实。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每年在年初预算中安排落实外来企业优惠政策专项资金,据实核拨,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督查部门要加强对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优惠政策的落实到位。对政策落实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并将直接责任人调离工作岗位。

第十八条  以乡镇(街道)为主引进的外埠企业落户我区,其税收归属按现行财政体制办理,对外来企业按本办法兑现的各项奖励资金先统一由区财政垫付,年底按受益比重由区财政在办理财政体制结算时一并扣回。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外贸  引进  外埠企业  通知

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年11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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