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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北湖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编稿时间: 2009-12-09 11:27:14 来源:国土分局 作者:不详 字体: (双击滚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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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1
第一章 规划背景 5
第二章 土地利用战略和规划目标 14
第三章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 21
第四章 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 31
第五章 建设用地调控 37
第六章 土地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 43
第七章 土地整治 45
第八章 土地用途分区与管制 47
第九章 加强乡(镇)土地利用调控 52
第十章 近期规划安排 54
第十一章 压覆矿产资源管理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55
第十二章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57
第十三章 附  则 60

 

 

附表1:北湖区土地利用现状结构表(2005年)……………………61
附表2:北湖区2005年分乡(镇)土地利用现状表…………………62
附表3:郴州市下达给北湖区主要控制指标…………………………63
附表4:北湖区2006-2020年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64
附表5:北湖区2006-2020年新增各类非农建设用地控制表………65
附表6:北湖区2006-2020年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表…………………66
附表7:北湖区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规划表………………………67
附表8:北湖区2006-2020年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指标分解表………68
附表9:北湖区2006-2020年耕地占补指标分解表…………………69
附表10:北湖区2006-2020年耕地保有量指标分解表………………70
附表11:北湖区2006-2020年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分解表………71
附表12:北湖区2006-2020年重点项目用地规划表…………………72


前  言
《北湖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实施以来,为保障全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在耕地保护,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增强依法用地观念等方面的作用十分突出。为了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更好地统筹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和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的工作部署,北湖区人民政府决定开展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编制《北湖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加强“三化”建设,以全面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小康社会为目标,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宏观调控作用。积极调控城乡建设用地,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加强建设与保护生态环境,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优化配置土地资源,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确保北湖区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 规划目的
为了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加快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土地利用方式,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全区国民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三条 规划原则
1、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加强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已是北湖区刻不容缓的急迫任务。坚持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耕地,且确保耕地质量不下降;坚持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确保补充耕地与被占耕地在数量和质量上平衡;坚持用养结合原则。
2、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遵循“五个统筹”原则,正确处理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长远利益和当前利益的关系,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全面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小康社会。按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统筹区域用地的原则,优先安排农用地和生态用地,保障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以及重点项目用地,兼顾各业、各类用地。
3、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正确处理内涵挖潜与外延扩张的关系,坚持“节流”与“开源”并举,盘活存量、严控增量,执行节约集约用地标准,创新用地模式,优化用地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4、保护和改善土地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加强环保宣传,加大对环境监测的投入,严格控制环境污染;将土地开发利用与生态建设相结合,实现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大力倡导循环经济、发展生态农业、建设生态农业园,保障土地资源的永续利用。
5、公众参与,注重实施原则
土地利用规划编制过程中,对土地利用重大问题的决策,应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和公众的建议,同时明确规划实施所必须的条件,充分考虑规划实施的可能性和效果,使规划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第四条 规划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办发〔2004〕2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2号)、《印发〈关于规范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程序的意见〉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6〕66号)、《北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等文件精神编制本规划。
第五条 规划范围
北湖区行政辖区内的全部土地,土地总面积82871.39公顷。包括人民路、燕泉、北湖、下湄桥4个街道办事处,郴江、华塘、鲁塘、石盖塘、万华岩5个建制镇和市郊、江口、大塘、同和、保和、月峰、芙蓉、永春、南溪9个乡。
第六条 规划期限
2005年为规划修编基期年,2010年为近期目标年,2020年为规划目标年。
第七条 规划地位
本规划由北湖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本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辖区内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的城市、村镇、交通、水利、能源、旅游、生态建设等相关规划,应与本规划相衔接,必须符合本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总体布局安排。
涉及本规划修改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本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第一章 规划背景
第八条 区域概况
北湖区位于湖南省南部,南岭北麓,地理坐标为东经112°41´34〞-113°05´11〞、北纬25°25´53〞-25°52´49〞,地处郴州市中部偏南的骑田岭及其以北地区。南与宜章、临武相邻,西与桂阳交界,东面和北面均与苏仙区接壤。南北长50.5公里,东西宽39.6公里,土地总面积828.71平方公里。
北湖区自然资源条件优越。区域属大陆性亚热带季风湿润气候区,气候温和,雨量充沛,四季分明。历年平均太阳辐射量7550千卡/平方厘米,平均日照时数1568.6小时,年平均气温17.8摄氏度,平均降水量1466.5毫米,年均降水日181.1天,无霜期284天。西南山区气温、雨量差异较大。地形是北东向长条型,地势西南高,东北低,呈阶梯状倾斜。最高海拔为西南端芙蓉二尖峰,高达1654.2米;最低海拔为同和大回湾,仅135.2米。地貌以山地、丘陵为主,占全区总面积的77.2%,境内峡谷相间,冲垄溪河纵横交错,在长期内外营力下,形成东、北、西三条连续起伏的山岭和郴江、西河、鲁塘三个谷地。溪河纵横,北湖区境内有流程5公里以上或流域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上的溪河24条,流域面积656平方公里。以骑田岭为界,岭北为湘江水系,共17条;岭南为珠江水系,共7条,主要有西河、郴江河、燕泉河和同心河等。境内蕴藏着丰富的旅游资源、生物资源和矿产资源,是湖南旅游胜地和中国温泉之乡,享有世界“石墨之都”、中国“有色金属之乡”的美称。
北湖区位于郴州市中部,是郴州市的政治、经济、文化、商贸、金融中心,又是湖南省政府确定的全省经济发展战略重点“五区一廊”的南大门和粤港澳“后花园”的中心及郴资桂一体化的心脏地带。区内交通便捷,京广铁路复线、107国道和京珠高速公路并行纵贯区境南北,郴资桂高等级公路横跨区境东西,随着厦蓉高速公路、武广铁路的开通以及武广铁路客运站的修建,北湖区区位优势进一步明显,为北湖区社会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005年,全区总人口307443人,非农业人口212136人;城镇化率69.00%;2005年全区实现生产总值73.34亿元,按可比价计算,比上年增长12.60%。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4.31亿元,比上年增长6.80%;第二产业增加值37.22亿元,比上年增长14.50%;第三产业增加值31.81亿元,比上年增长11.50%。三次产业结构比例为5.9:50.8:43.3。目前,全区已形成采掘业、机械、电子、食品、建材、房地产等支柱产业。
第九条 土地利用现状结构
2005年,全区土地总面积82871.39公顷,其中:
农用地76316.1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92.09%。其中耕地12873.0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5.53%(耕地中基本农田保护面积9455.30公顷);园地1347.7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63%;林地56215.8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67.84%;牧草地1097.6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32%;其他农用地4781.9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5.77%。
建设用地4860.5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5.87%。其中城乡建设用地4073.5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4.92%;交通水利用地734.3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89%;其他建设用地52.6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06%。
未用土地1694.6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04%。其中水域485.2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59%;滩涂沼泽121.9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15%;自然保留地1087.5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31%。
第十条 土地资源利用特点
土地利用地域差异明显。全区地貌格局可分为东北部平岗区和西南部山地区,土地利用方式依地貌格局表现出明显的地域差异。东北部较为平坦,优质耕地分布较多,且城区位于该区内,建设用地分布亦较多;西南部多山地,以林地和未利用地为主。
土地利用类型以农用地为主,其中林地所占比重最大。全区农用地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92.09%,其中林地占农用地面积比例为73.66%。
土地利用程度高。全区土地利用率高达97.96%,较之全省平均水平(90.74%)高出7.22个百分点。
土地垦殖率低,人均耕地少。全区土地垦殖率为15.53%,较之全省平均水平(18.02%)低2.49个百分点;人均耕地仅为0.042公顷,较之联合国粮农组织确定的人均耕地警戒线(0.053公顷)低0.011公顷。
第十一条 土地资源利用潜力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潜力:2006年全区待整理复垦开发面积为2876.91公顷,新增耕地潜力面积为680.00公顷。其中:耕地待整理片区总面积为1870.33公顷,新增耕地潜力面积56.11公顷;农村居民点待整理面积675.67公顷,新增耕地潜力面积405.40公顷。在现有经济技术条件下,适宜复垦的土地面积131.48公顷,新增耕地潜力面积78.89公顷。在确保生态环境不遭受破坏的前提下,适宜开发的土地面积199.43公顷,新增耕地潜力面积139.60公顷。
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潜力:依据“四查清、四对照”成果,2005年末全区共有存量建设用地821.19公顷。其中,闲置土地面积17.69公顷,空闲土地面积4.01公顷,低效利用土地799.49公顷(主要是农村居民点、工矿用地和已废弃的郴嘉铁路等用地)。
农用地集约利用潜力:通过科技水平的提高和生产投入的增加,能提高农用地产出能力。预计耕地和园地产出能力可提高15.00%以上,林地、养殖水面产出能力也有较大的提高。
第十二条 上轮规划实施成效
规划实施九年以来的情况表明:规划促进了管地、用地观念和方式的转变,有效遏制了建设用地的盲目扩张,严格保护了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实现了耕地占补平衡,提高了土地利用水平,为地方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了用地保障,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为充分、合理利用土地提供了科学依据。规划实施以前,一方面,因为北湖区人多地少,耕地大量减少,人地矛盾日益尖锐;土地利用较粗放,效益较差;重开发,轻保护。另一方面,土地利用中存在许多不合理的现象,土地管理薄弱,土地资源浪费严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贯彻落实了“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了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整治、保护的统筹安排和战略规划。
2、协调了人地关系和各部门用地矛盾,保证国家“一要吃饭,二要建设,三要保护环境”的土地利用基本方针的贯彻落实。分等级全面加强对耕地的保护,包括水田、旱土、专业菜地以及后备耕地资源。
3、加强了土地利用管理的力度。上轮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批决定后实施,具有法律效应。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较长时间内土地利用方向、目标和各部门用地数量和布局,使土地利用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4、增强了全社会的土地利用规划意识。通过广泛宣传和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对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项目不予批准,逐渐增强了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土地规划意识,自觉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管理。在各部门行业规划编制的协调过程中,国土部门积极协调,搞好与国民经济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城镇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扩大土地规划的影响,为规划实施创造了较好的社会环境。
第十三条 土地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农用地、建设用地和生态用地矛盾明显
各业用地矛盾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农业用地需求量增大。近年来,为了适应市场竞争,满足多样化的市场需求,北湖区在优化粮食作物品种结构的同时,不断提高经济作物的比重,扩大养殖业规模,促进农业向产业化、规模化发展,这就必将导致农用地需求量的增大。二是建设用地需求增长快。1997-2005年北湖区各项建设新增用地1360.92公顷,年均新增用地151.21公顷,主要原因是城镇规模的扩展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的加大。三是生态环境建设要求大力开展植树造林、生态退耕,以及加强生态敏感区的管制工作。三者矛盾日趋明显。
2、耕地面积持续减少,后备资源不足
上轮规划实施期间,全区共减少耕地1290.96公顷,平均每年减少143.44公顷;同期土地开发整理仅补充耕地414.10公顷,平均每年增加耕地仅46.01公顷。且全区补充耕地潜力不足,仅为680.00公顷。
3、农村居民点用地集约度不高,布局散乱
在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城镇人口大量增加的背景下,1997-2005年北湖区的农村居民点用地总面积减少了97.78公顷,但农村居民点人均用地面积仍有154.41平方米,高于国家标准(150平方米/人)。同时农村居民点普遍存在量多面广,布局分散,生产、生活环境较差等特点,集约利用程度有待提高。
4、城镇用地平稳增长,但发展不均衡
上轮规划实施期间,城镇用地一直处于增长趋势,城镇用地面积增加922.23公顷,平均每年增加11.11%,城镇用地规模平稳增长。但是,城镇用地发展不均衡,城市(园区)发展较快,2005年末达到2090.99公顷,而其他建制镇的用地总规模只有258.44公顷,仅为城市用地的12.36%。同时城镇地域分布不均,规模小,辐射功能弱,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低。这都在不同程度上制约了城镇的发展,也降低了土地的集约利用程度。
5、土地资源重开发、轻保护,土地生态环境保护有待加强
上轮规划实施期间,北湖区有计划的组织开展了生态退耕工作,共实施生态退耕628.16公顷。尽管在土地污染治理和水土流失防治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由于矿山的开采等原因导致的土地污染和水土流失有进一步恶化的趋势,土地生态环境保护有待加强。
第十四条 土地利用面临的形势
1、中部崛起、“泛珠三角洲”经济一体化和湘南大开发等战略的实施加快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步伐
北湖区是郴州市的政治、经济、文化、商贸、金融、物流中心,是湖南省南部重要的交通枢纽、重要的人流、物流集散地,是湖南省政府确定的全省经济发展战略重点“五区一廊”的南大门和粤港澳“后花园” 的中心及资-郴-桂一体化的心脏地带。北湖区有色、煤炭、石墨、建材矿产资源和水电资源丰富,是中部地区重要的煤炭、火电、水电能源基地,矿产品精深加工基地,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在“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中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国家“中部崛起”,对北湖区推进煤电一体化建设,做大做强矿产开采加工业,大力发展电子信息产业,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泛珠三角洲”(即9+2)经济一体化的实施,给作为湖南省南大门的北湖区承接沿海地区劳动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的产业梯度转移,承接吸纳珠三角投资,加强资源开发、能源合作、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现代工业、物流、旅游、农林产品生产加工产业提供了广阔的发展前景。湖南省“湘南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为北湖区推进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和城镇化提供了政策保障。省委、省政府为了支持郴州实现跨越式发展,特别要求郴州“先行先试”,给予了郴州很多“先行先试”的宽松政策,为郴州的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政策机遇。
2、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城乡统筹发展
全区坚持城乡统筹发展的基本方略,在推进城镇化、工业化的同时,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庄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完善农业生产、农村生活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逐步形成协调共进的新型城乡体系。
3、统筹各业土地利用的任务更加艰巨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区域国民经济结构不断升级优化,经济发展方式得以转变,亟待土地利用模式与方式的转变;经济社会的加快发展和人民日益丰富的物质生活,对交通、水利、能源、居住等基础和公益设施建设需求日益增长,形成各行业土地利用目标的多元化,增大了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的难度,统筹协调"TEXT-ALIGN: left; LINE-HEIGHT: 1.5">
第二章 土地利用战略和规划目标
第十五条 区域发展功能定位
北湖区位于湖南省南部,随着中部崛起和湘南大开发战略的实施,“9+2”泛珠江三角洲经济一体化的推进,规划期内,北湖区将依托区位优势、资源优势和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基础,以京广铁路复线、京珠高速公路、武广高速铁路、G107绕城线为南北轴线,以厦蓉高速公路、郴资桂高等级公路为东西轴线,着力提升有色、能源、建材、化工、机械、食品加工等传统产业,大力发展电子信息、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和生态旅游等现代服务业,积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以产业优化升级带动经济社会快速协调发展。
第十六条 区域发展总体战略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实施“开放带动、科教兴区、产业升级、和谐发展”四大战略,加快推进以新型工业化为核心的“三化”进程,加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力度,加速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结构转型,努力实现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总体发展战略是:
1、开放带动战略
呼应粤港、扩大开放、承接内移是北湖区发挥区位优势的必然选择。积极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竞争。进一步发挥资源、区位、交通优势,实行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方针,通过大投入、大引进、大合作,加大“三外”联动,加快承接珠三角地区的产业梯度转移。切实优化招商环境,着力引进一批具有影响力的跨国公司、国内大企业和战略投资者。积极参与区域经济合作,努力构筑开放型经济发展格局。
2、科教兴区战略
增加对科技、教育和人才培养的投入。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加快技术创新步伐,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健全科技推广服务体系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坚持教育优先发展的地位,加强农村基础教育,扩大中等职业技术教育规模,促进教育公平和均衡发展。
3、产业升级战略
在稳定和加强农业的同时,提高二、三产业比重,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注重提高产业的技术水平、技术含量和产业竞争力。着力提升有色、能源、建材、化工、机械、食品加工等传统产业,大力发展电子信息、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和生态旅游等现代服务业,积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以产业优化升级带动经济社会快速协调发展。
4、和谐发展战略
坚持“五个统筹”,实行以城带乡、以工带农、城乡互动,推进城乡一体化;在加快经济发展的同时,加强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安全等工作,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坚持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坚持有限、有序、有偿的开发原则,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七条 土地利用战略
规划期内,北湖区将抓住中部崛起、迎合“珠三角”产业梯度转移、设立全国出口加工区和全省电子信息产业基地等发展契机,实行“南延、西扩、北提”的区域发展战略。为保障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的落实,正确把握区域土地资源的利用方向和利用目标,由此确定北湖区土地利用战略为:实行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保护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实现土地利用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形成“农民居住向城镇集中,工业向工业园区集中,农业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的土地利用格局;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各类用地的综合效益;加强土地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创建健康、安全、便利的人居环境。
1、农业用地发展战略
以市场为导向调整和优化用地结构,发展特色农业,实现农业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围绕发展城市农业,调整农业区域布局,建立和巩固专业农业生产基地;加强土地整理复垦,改造中低产田,提高农业生产的抗灾能力和粮食保障水平。规划建立两个“一品工程”即以以郴州茶树良种繁殖示范场为中心,向周边扩展,建立5千亩中心茶园,带动山区发展有机茶,形成有机品牌茶基地;以现有三个千亩无公害蔬菜基地为基础,建立中郊石盖塘、华塘、保和万亩蔬菜基地和华塘、同和、保和时鲜水果基地,同时巩固现有的万亩优质烤烟生产区、华塘草莓、万华岩西瓜等优质瓜果基地。
2、城镇用地发展战略
积极推进城镇化,优化城镇空间结构,完善城镇功能布局;整合工业园区,有序拓展城镇用地,迎合“中部崛起”战略等有利发展契机,保障以城市化带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用地要求,打造郴资桂一体化发展的核心区域。具体城镇用地扩展方向为:以城区为核心,依托郴资桂高等级公路和107国道为重点发展轴线,郴仰公路为次发展轴,形成“二主一次三级镇”的城镇空间用地格局;同时城区发展主要遵循“南延、西扩、北提”的发展战略,建设好下湄桥、骆仙铺、城前岭三个城市组团。
3、交通用地发展战略
加强城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路通行和运输能力,主要以武广高速铁路、107国道的改道、郴城西区主干道、厦蓉高速公路和322省道为主骨架,形成“三纵两横”的交通空间用地格局;完善区、乡、村公路网络,改善乡(镇)和村组交通运输条件,建立以同和至华塘公路、郴仰公路、仰巨公路、大塘和江口至芙蓉两条主骨架公路向周边辐射,形成山区公路网络,同时全区所有通达乡(镇)的公路实现水泥硬化,所有村道达到四级公路标准,实现组组通公路,从而带动乡(镇)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4、工业用地发展战略
实施大产业、大项目、大企业、大品牌“四大”战略,走新型工业化之路,努力形成全区新型工业主导经济增长格局。实现工业向工业园区集中,凸显湘南国际物流园、郴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石盖塘工业小区等园区的聚集效应,使区内资源优势逐步转变为经济优势。积极引导石墨、优质钨深加工等一批矿产品精深加工项目落户园区,把北湖区创建成“有色金属加工基地”。
5、生态用地发展战略
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促进生态与经济的协调发展。加强对森林资源尤其是西南山区林地的保护和城区周边景观林的建设,严禁各类建设占用生态公益林,加大土地综合整治力度,有效控制水土流失面积。规划期内加大对仙岭水库、四清水库、西河、芙蓉矿区、石盖塘白石岭矿区、万华岩新田岭矿区、鲁塘矿区、郴江河上游海泉选矿群的污染防治力度,保护好当地生态环境,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6、风景旅游用地发展战略
依托湖泊、水库、森林和草原等生态旅游资源,整合近郊假日旅游、历史文化旅游和生态旅游三大旅游区域,做大做强旅游特色产业,重点建设好“四湖三园两村”(四清湖、仙岭湖、龙女湖、仰天湖、“梦里故乡”生态农业观光园、莲湖生态园、月峰瑶族风情园和小埠古村、鲁塘村头村“何孟春”),加快仙岭温泉、龙女温泉等开发,确立北湖区休闲旅游在大湘南旅游业的核心地位。
第十八条 土地利用规划目标
1、耕地保护目标
耕地保有量:2010年不低于10370.00公顷,2020年不低于10300.00公顷。
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规划期内不低于7700.00公顷。
2、建设用地控制目标
建设用地总规模:到2010年控制在5910.56公顷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7567.56公顷以内。
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到2010年控制在4936.55公顷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6158.55公顷以内。
城镇工矿用地规模:到2010年控制在3754.48公顷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5691.48公顷以内。
人均城镇工矿用地:到2010年控制在人均123.56平方米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人均128.85平方米以内。
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到2010年控制在1051.00公顷以内。
农用地转用规模:到2010年控制在946.00公顷以内。
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到2010年控制在436.00公顷以内。
3、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目标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面积:到2010年不低于120.00公顷。
4、生态保护目标
土地生态环境得到改善,生态环境质量逐步提高。规划期末城市规模控制圈内永久保留生态用地1041.33公顷,生态林保护区面积27447.10公顷,林地占全区土地总面积比例不低于68.01%。
5、土地集约利用目标
全区2010、2020年土地利用率分别达到98.24%和98.52%,每平方公里GDP产出分别为1053.92万元、1508.36万元,每万元GDP占用土地分别为0.0949公顷、0.0663公顷。
6、社会经济发展目标
地区生产总值:2010年达到87.34亿元,2020年达到125.00亿元。
总人口:2010年达到405148人,2020年达到519671人。
城镇化水平:2010年达到75%,2020年达到85%。
 
第三章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
第十九条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1、农用地结构调整
2005年末,全区农用地面积为76316.1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92.09%。规划到2010年,全区农用地面积调整为75501.6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91.11%,比2005年减少814.45公顷;规划到2020年,全区农用地面积调整为74075.6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89.39%,比2005年减少2240.54公顷。
(1)耕地
2005年末,全区耕地面积为12873.0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5.53%。规划到2010年,全区耕地面积调整为11749.1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4.18%,比2005年减少1123.86公顷;规划到2020年,全区耕地面积调整为10724.1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2.94%,比2005年减少2148.85公顷。
全区基本农田面积由2005年末的9455.30公顷调整为7700.30公顷,比2005年减少1755.00公顷。
(2)园地
2005年末,全区园地面积为1347.7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63%。规划到2010年,全区园地面积调整为1283.7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55%,比2005年减少64.00公顷;规划到2020年,全区园地面积调整为1259.7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52%,比2005年减少88.00公顷。
(3)林地
2005年末,全区林地面积为56215.8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67.84%。规划到2010年,全区林地面积调整为56328.8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67.97%,比2005年增加113.00公顷;规划到2020年,全区林地面积调整为56361.8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68.01%,比2005年增加146.00公顷。
(4)牧草地
2005年末,全区牧草地面积为1097.6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32%。规划到2010年,全区牧草地面积调整为1091.6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32%,比2005年减少6.00公顷;规划到2020年,全区牧草地面积调整为1080.6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30%,比2005年减少17.00公顷。
(5)其他农用地
2005年末,全区其他农用地面积为4781.9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5.77%。规划到2010年,全区其他农用地面积调整为5048.3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6.09%,比2005年增加266.41公顷;规划到2020年,全区其他农用地面积调整为4649.2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5.61%,比2005年减少132.69公顷。
2、建设用地结构调整
2005年末,全区建设用地面积为4860.5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5.87%。规划到2010年,全区建设用地面积调整为5910.5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7.13%,比2005年增加1050.00公顷;规划到2020年,全区建设用地面积调整为7567.5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9.13%,比2005年增加2707.00公顷。
(1)城乡建设用地
2005年末,全区城乡建设用地面积为4073.5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4.92%。规划到2010年,全区城乡建设用地面积调整为4936.5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5.96%,比2005年增加1222.00公顷;规划到2020年,全区城乡建设用地面积调整为6158.5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7.43%,比2005年增加2085.00公顷。
①城市用地
2005年末,全区城市用地面积为2090.9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52%。规划到2010年,全区城市用地面积调整为2824.9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41%,比2005年增加733.98公顷;规划到2020年,全区城市面积调整为4187.9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5.05%,比2005年增加2097.00公顷。
②建制镇用地
2005年末,全区建制镇用地面积为258.4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31%。规划到2010年,全区建制镇用地面积调整为487.3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59%,比2005年增加228.86公顷;规划到2020年,全区建制镇面积调整为912.3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10%,比2005年增加653.89公顷。
③农村居民点
2005年末,全区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为1329.0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60%。规划到2010年,全区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调整为1182.0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43%,比2005年减少147.00公顷;规划到2020年,全区农村居民点面积调整为467.0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56%,比2005年减少862.00公顷。
④采矿用地
2005年末,全区采矿用地面积为267.1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32%。规划到2010年,全区采矿用地面积调整为89.9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11%,比2005年减少177.20公顷;规划到2020年,全区采矿用地面积调整为13.4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02%,比2005年减少253.67公顷。
⑤独立建设用地
2005年末,全区独立建设用地面积为127.9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15%。规划到2010年,全区独立建设用地面积调整为352.2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43%,较2005年末增加224.36公顷;规划到2020年,全区独立建设用地面积调整为577.6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70%,较2005年末增加449.78公顷。
(2)交通水利用地
2005年末,全区交通水利用地面积为734.3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89%。规划到2010年,全区交通水利用地面积调整为826.2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00%,较2005年末增加91.90公顷;规划到2020年,全区交通水利用地面积调整为1043.0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26%,较2005年末增加308.75公顷。
(3)其他建设用地
2005年末,全区其他建设用地面积为52.6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06%。规划到2010年,全区其他建设用地面积调整为147.7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18%,较2005年末增加95.10公顷;规划到2020年,全区其他建设用地面积调整为365.9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44%,较2005年末增加313.25公顷。
3、未利用地结构调整
2005年末,全区未利用地面积为1694.6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04%。规划到2010年,全区未利用地面积调整为1459.1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76%,较2005年末减少235.55公顷;至2020年,全区未利用地面积调整为1228.2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48%,较2005年末减少466.46公顷。
(1)水域
2005年末,全区水域面积为485.2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59%。规划到2010年,全区水域面积调整为439.6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53%,较2005年末减少45.62公顷;规划到2020年,全区水域面积调整为411.3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50%,较2005年末减少73.87公顷。
(2)滩涂沼泽
2005年末,全区滩涂沼泽地面积为121.9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15%。规划到2010年,全区滩涂沼泽地面积调整为103.2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12%,较2005年末减少18.72公顷;规划到2020年,全区滩涂沼泽地面积调整为62.3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08%,较2005年末减少59.56公顷。
(3)自然保留地
2005年末,全区自然保留地面积为1087.5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31%。规划到2010年,全区自然保留地面积调整为916.2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11%,较2005年末减少171.21公顷;规划到2020年,全区自然保留地面积调整为754.4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91%,较2005年末减少333.03公顷。
第二十条 土地利用布局优化
1、耕地与基本农田布局
按照规划确定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参照北湖区土地农业种植适宜性综合评价结果,选择适宜性程度较高的区域,优化耕地与基本农田空间布局。
区域耕地主要布局在地域开阔、地势平坦、水源充足、灌溉方便、土壤肥沃的中部平岗丘地区,主要集中在华塘、鲁塘、保和、万华岩、同和等乡(镇)。规划期内通过加强集中连片的耕地整理,结合基本农田保护,对以上重点区域和重点乡(镇)的耕地实行重点保护,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规划期内,北湖区基本农田保护目标面积不低于7700.30公顷。充分考虑北湖区经济社会发展与耕地保护之间的矛盾,优化区域基本农田布局。优化思路是:优先将生产条件好、交通便利的耕地划为基本农田,保障重点项目建设用地需求,中心城区发展控制区与拓展区、城镇村发展预留区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范围内不安排基本农田。区域基本农田布局优化后,基本农田主要集中在华塘、鲁塘、保和、同和等乡(镇)。
2、城乡建设用地布局
坚持按照促进城镇健康发展、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优化用地结构,因地制宜调整用地布局,切实改善城乡用地关系,不断提高城乡建设用地的整体利用效益。
(1)城镇用地布局
全区城镇将发展形成以北湖城区为核心,以南北方向的107国道和东西方向的郴资桂高等级公路两条交通干道为重点轴线的城镇发展体系。围绕中心城区建设一批卫星小城镇群,大力发展远郊城镇,促进北湖城镇体系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
①城市
城市用地主要集中布局在四个街道办事处和市郊乡、郴江镇等地。以旧城区为基础,逐步向市郊、郴江、万华岩等地扩延,形成组团式的城市空间形态。具体分为旧城组团、下湄桥组团、骆仙铺组团和城前岭组团。
旧城组团是全区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和交通枢纽,以行政、商业、金融贸易、信息、居住、对外交通、旅游服务等功能为主。
下湄桥组团是以居住、物流等功能为主的综合区。结合下湄桥组团原有的发展基础,在保护自然环境的前提下,积极营造布局合理、环境和人文特色突出的以居住、公共设施为主的综合区。
骆仙铺组团依托便利的交通区位,重点发展高尚居住区。
城前岭组团主要是分担和补充旧城区部分功能,充分利用武广高速铁路客运站,强化武广高速铁路周边交通设施和东西向联络线的建设,建立以商业、对外交通、居住、高新技术研发等功能为主的综合区。
②建制镇
加快发展万华岩、石盖塘、华塘、鲁塘等重点城镇,形成环中心城区的卫星城镇群;在远郊将有资源优势的鲁塘建设为承接和辐射功能于一体的中心小城镇。带动经济相对落后的同和、芙蓉、江口、月峰、南溪、大塘等周边集镇的发展。
(2)独立建设用地和采矿用地布局
经过对工业园区的清理整顿和撤消合并,保留后的郴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湘南国际物流园(即北湖工业园)纳入城市范围统一安排规划用地,其它原有工业小区依托城镇发展,不再另设规划用地区。独立建设用地和采矿用地新增用地布局以保留或改扩建原有的独立工矿项目及开发拥有优势矿产资源的新项目为基础进行适量安排。
(3)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用地布局
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切实搞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适度拆并自然村落,合理引导农民住宅相对集中建设,逐步形成既保持传统特色、又适应现代农业和农村发展要求、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农村居民点格局;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安排农村宅基地,从严控制规划区内农民住宅建设,禁止超标准占地建房,逐步解决已有的超标准用地问题;引导和规范农村闲置宅基地合理流转,鼓励提高农村宅基地的利用效率;稳步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开展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加强对“空心村”用地的改造,形成合理的农村居民点用地布局。到2010年和2020年,全区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分别控制在1182.07公顷和467.07公顷以内。
3、基础设施用地布局
坚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配套建设、节约用地的原则,优化各类基础设施用地配置,着力提升现有设施等级,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防止盲目重复建设,促进基础设施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整合交通用地。加强交通用地布局引导,优化用地结构配置,严格用地定额标准,促进北湖区形成以武广高速铁路、京广铁路、京珠高速公路、厦蓉高速公路、G107国道、郴资桂高等级公路、槐万公路、临桂公路等为主,以郴仰公路及各乡(镇)农村道路为辅的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综合交通网络,并于规划远期建设郴州备用机场。
合理安排水利设施用地。规划期内区域水利设施建设主要以江源水库等中小型水库和农村小水电站的建设为主,加快各乡(镇)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改造和河流治理。
4、其他建设用地布局
规划期内,区域将建设莲湖生态园•南岭生态城、安源石林、龙女温泉、仰天湖、月亮湾、福仙峡洞、月峰瑶族风情园等风景旅游设施用地为主的其他建设用地,主要布局在华塘、保和、芙蓉、万华岩等乡(镇)。
5、生态建设用地布局
按照生态优先的原则,安排生态建设用地布局。重点规划:(1)中心城区生态保护用地。根据城市规划公共绿地布局,将中心城区西部同心桥村至七里洞村、西南部城前岭村至增湖村和东部梨树下村至槐树下村1041.33公顷土地安排为生态保护用地。(2)水体、林地保护用地。规划将仙岭水库、四清水库、江源水库等划为水体保护区,将区域南部骑田岭支脉山林划为林业保护区。(3)旅游休闲保护用地。主要有三大具有特色的旅游区域:近郊假日旅游区(包括四清湖、仙岭湖、龙女湖、神龙洞、宋家洞、“梦里故乡”生态农业观光园和莲湖生态园•南岭生态城等景区),以发展休闲度假旅游等为主;历史文化旅游区(包括城区义帝陵、剑泉,鲁塘邓华故居、村头村“何孟春”,江口七姊石、白石仙,月峰瑶族风情,保和小埠古村等),以发展历史文化、民俗风情旅游为主;南国草原旅游区(仰天湖草原、芙蓉安源石林、大塘仰天巨佛、永春梯田等),以发展自然景观、草原生态旅游为主。


第四章 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
第二十一条 严格控制耕地流失
1、严格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将耕地保护目标纳入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考核的内容,签订责任书。加大落实耕地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责任书的执行力度,进一步明确乡(镇)耕地保护工作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规划期末,北湖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目标为10300.00公顷,各乡(镇)根据规划分解的耕地保护目标建立本乡(镇)、村、组、户四级耕保责任体系,层层落实耕地保护责任,明确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耕地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从严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
加强非农建设项目选址和用地合理性的评价与论证,引导项目落地尽量利用丘岗地或未利用地,少占或不占用耕地。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按相关标准对项目用地规模进行控制。提高占用耕地的经济成本,逐步减少单位投资和单位产出占用耕地量。规划期内,全区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1440.01公顷以内。
3、严格禁止擅自实施生态退耕
切实落实国家生态退耕政策,凡不符合国家生态退耕规划和政策、未纳入生态退耕计划自行退耕的,限期恢复耕作条件或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
4、加强对农用地结构调整的引导
合理引导种植业内部结构调整,确保不因农业结构调整降低耕地保有量。各类防护林、绿化带等生态建设应尽量避免占用耕地,确需占用的,必须按照数量质量相当的原则履行补充耕地义务。通过经济补偿机制、市场手段引导农业结构调整向有利于增加耕地的方向进行。
5、加大灾毁耕地防治力度
加强耕地抗灾能力建设,减少自然灾害损毁耕地数量,及时复垦灾毁耕地。规划期间力争将因灾损毁减少的耕地控制在49.99公顷以内。
第二十二条 加大耕地补充力度
1、严格执行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严格执行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切实落实建设占用补充耕地法人责任制。按照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的要求,严格落实本区域补充耕地义务,确保耕地保护目标实现。鼓励剥离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并在符合水土保持要求前提下,用于新开垦耕地和基本农田建设。积极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努力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加强市场化运作。由于北湖区耕地后备资源较为贫乏,规划期内全区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潜力仅有680.00公顷,无法在本区范围内实现占补平衡。因此,为全面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补充制度,建设占用补充耕地的差额部分将由郴州市国土资源局安排异地补充。
2、大力加强农村土地整理
积极稳妥地开展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在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同时,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组织实施土地整理工程。到2020年,通过土地整理补充耕地56.11公顷。
3、加大农村居民点整理
结合新农村建设规划,以示范村为突破,以中心村为重点,以基层居民点为纽带,以农民自愿为原则,引导农民向中心村和基层居民点集中。通过加大居民点土地整理,缩小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形成层次鲜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农村居民点体系。到2020年,通过农村居民点整理补充耕地405.40公顷。
4、积极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
加快闭坑矿山、采煤塌陷、挖损压占等废弃土地的复垦,立足优先农业利用、鼓励多用途使用和改善生态环境,合理安排复垦土地的利用方向、规模和时序。组织实施土地复垦工程。到2020年,通过工矿废弃地复垦补充耕地78.89公顷。
5、适度开发宜耕后备土地资源
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依据土地利用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后备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组织实施土地开发工程。到2020年,通过开发未利用地补充耕地139.60公顷。
第二十三条 加强基本农田保护
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规划期内,北湖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及相关文件要求,在综合土地适宜性评价和耕地等级评价的基础上,按因地制宜的原则,科学地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数量和范围。
1、落实基本农田保护目标
按照《郴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下达的指标,规划期内北湖区基本农田保护任务为7700.30公顷。把此目标根据各乡(镇)经济社会发展对耕地的需求和耕地资源质量状况,按照“保优不保劣”的原则分配落实各乡(镇)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华塘、鲁塘、万华岩、保和、同和等乡(镇)优质耕地是基本农田保护的重点区域。
2、加强基本农田建设
积极开展基本农田综合整治工作,加大中低产田改造力度,完善农田基础设施,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积极实施“沃土工程”,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提升基本农田地力等级和生产能力。建立基本农田建设集中投入制度,加大公共财政对粮食主产区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扶持力度。
3、稳定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
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保护目标,依据基本农田划定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参照北湖区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调整划定基本农田,并落实到地块和农户,调整划定后的基本农田平均质量等级不得低于原有质量等级。严格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制度,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其他各类建设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的,须经国务院批准,并按照“先补后占”的原则,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绿化隔离带和防护林建设;禁止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进行挖塘养鱼、畜禽养殖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禁止临时工程用地和其他各种活动对基本农田耕作层造成永久性破坏。
4、建立基本农田保护长效机制
逐步建立责、权、利相结合,目标考核与奖惩措施相结合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把保护责任落到实处;建立有效的基本农田保护利益调节机制,做到妥善处理基本农田保护和利用中的利益关系,通过加大对种粮农户直接补贴、基本农田保护补贴,优先减免保护区地方的相关税费、相关投资向基本农田保护区倾斜等方式,提高地方政府和农民保护基本农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建立完善规范的基本农??基本农田占用听证和公告制度,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的社会监督;通过政策鼓励,项目引导,形成政府、集体、企业和个人相结合的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投入机制,做到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第二十四条 强化耕地质量建设
1、加大耕地管护力度
按照数量、质量和生态全面管护的要求,依据耕地等级实施差别化管护,对水田等优质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建立耕地保护台账管理制度,明确保护耕地的责任人、面积、耕地等级等基本情况。加大中低产田改造力度,积极开展农田水利建设,加强坡改梯等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推广节水抗旱技术,大力实施“沃土工程”、“移土培肥”等重大工程,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
2、确保补充耕地质量
依据全区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加强对占用和补充耕地的评价,从数量和产能两方面严格考核耕地占补平衡,对补充耕地质量未达到被占耕地质量的,按照质量折算增加补充耕地面积。积极实施耕作层剥离工程,鼓励剥离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并在符合水土保持要求前提下,用于新开垦耕地的建设。
第五章 建设用地调控
第二十五条 中心城区土地利用
2005年,北湖区中心城区用地面积2090.99公顷,城区人口18.18万人,人均用地115.02平方米。规划至2010年城区人口达到25.68万人,人均用地110.00平方米,中心城区用地控制规模为2824.97公顷;2020年城区人口达到38.07万人,人均用地110.00平方米,中心城区用地控制规模为4187.99公顷。规划期内人口净增19.89万人,用地规模净增2097.00公顷。
规划期内,中心城区形成四个组团,即旧城组团、下湄桥组团、骆仙铺组团和城前岭组团。中心城区用地边界东至京珠高速,南至塘尾、长冲村,西至骆仙铺、增湖村,北至下湄桥村。
管制布局:为适应中心城区发展的不确定性,并加强对城镇工矿用地的空间管制,在中心城区用地规模边界之外划定了规划期内可选择布局的扩展边界,确定为有条件建设区。北湖区中心城区建设用地扩展边界是综合建设用地适宜性评价、城市发展趋势判断、空间拓展模式、主要发展方向、基本农田调整潜力等因素分析确定的。北湖区中心城区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规模为185.00公顷,分别位于市郊乡铜坑湖村和城前岭村。
第二十六条 允许建设区
允许建设区即城乡建设用地区,指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所包含的范围,是规划期内新增城镇、工矿、村庄建设用地规划选址的区域,也是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指标落实到空间上的预期用地区,规划期末面积6158.55公顷。该区要进一步强化中心城区的建设,提高对周边城镇与地区经济辐射作用。加快城镇建设步伐,形成以郴江、市郊、万华岩城区为中心,石盖塘、华塘、鲁塘为次中心,其他乡(镇)为基点的城镇布局。适度增加建设用地供给,促进经济快速发展。统筹区域产业及配套建设,引导产业集中建设、集群发展。重点保障中心城区的建设用地,提高经济的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工业化和城镇化健康较快发展。
管制规则: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城、镇、村或工矿建设发展空间,具体土地利用安排应与依法批准的相关规划相衔接;区内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受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约束,应统筹增量保障与存量挖潜,确保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规划实施过程中,在允许建设区面积不改变的前提下,其空间布局形态可调整,但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允许建设区边界(规模边界)的调整,须报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七条 有条件建设区
指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之外、扩展边界以内的范围。规划期末面积895.45公顷,主要包括城镇建设用地扩展区315.45公顷;乡中心集镇及中心村建设扩展区280公顷;产业集聚区控制区300公顷。在不突破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指标前提下,区内土地可以用于规划建设用地区的布局调整;在特定条件下,区内土地可作为本级行政辖区范围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建新用地。
管制规则:区内土地符合规定的,可依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同时相应核减允许建设区用地规模;规划期内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需调整按规划修改处理,严格论证,报规划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八条 限制建设区
限制建设区指辖区范围内除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外的其他区域,总面积74022.70公顷。
 管制规则: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农业生产空间,是开展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基本农田建设的主要区域。区内禁止城、镇、村建设,严格控制线性基础设施和独立建设项目用地。
第二十九条 禁止建设区
禁止建设用地区所包含的空间范围,是具有重要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价值,必须禁止各类建设开发的区域,总面积为1794.67公顷。
管制规则:区内土地的主导用途为生态与环境保护空间,严格禁止与主导功能不相符的各项建设;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规划期内禁止建设用地边界不得调整。
第三十条 城乡建设用地安排
1、城乡建设用地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区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6158.55公顷以内,其中城市用地规模控制在4187.99公顷以内,建制镇用地控制在912.33公顷以内,农村居民点用地控制在467.07公顷以内,采矿用地控制在13.47公顷以内,独立建设用地控制在577.69公顷以内。
2、城乡建设用地安排
城市用地规模扩展以现有中心城区向北、西、南向发展,到2020年,郴江镇城市用地规模1269.42公顷,市郊乡城市用地规模1648.80公顷,万华岩镇城市用地规模320.24公顷,人民路办事处城市用地规模524.54公顷,北湖办事处城市用地规模187.39公顷,下湄桥办事处城市用地规模237.60公顷。
加强城镇体系建设,构建完善的城镇体系网络,优先发展重点城镇,适当发展一般乡(镇)。万华岩镇由2005年的38.47公顷扩展到2020年的80.00公顷,石盖塘镇由2005年的106.47公顷扩展到2020年的602.33公顷,华塘镇由2005年的72.47公顷扩展到2020年的150.00公顷,鲁塘镇由2005年的41.03公顷扩展到2020年的80.00公顷。建制镇用地布局安排保障万华岩、石盖塘、华塘、鲁塘等建制镇用地。在空间上加快发展石盖塘、华塘、万华岩等重点城镇,形成环中心城区的卫星城镇群;在远郊将有资源优势的鲁塘建设为承接和辐射功能于一体的中心小城镇。
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用地需求,稳步推进农村居民点整理,适时调整农村居民点用地布局。按照农村居民点总体上逐步减少的要求,综合考虑到各乡(镇)区位条件、经济实力、农村居民点潜力等各种因素,规划期内,全区新增农村居民点用地107.38公顷,通过挂钩整理农村居民点减少面积675.67公顷。
积极引导产业集散区发展,盘活存量,保障发展用地需求。北湖区产业集聚区建设有石盖塘工业小区、湘南国际物流园和智通科技产业园,主要承接产业梯度转移。规划期内,石盖塘工业小区发展用地602.33公顷,湘南国际物流园发展用地674.11公顷,智通科技产业园发展用地150.00公顷。
第三十一条 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安排
1、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区域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近期将新建武广高速铁路、厦蓉高速公路、G107国道绕城线和槐万公路等项目,并改扩建临桂公路、郴资桂高等级公路等项目;规划远期主要是拟建郴州备用机场。
2、水利设施建设
规划期内,区域水利设施建设重点项目主要是江源水库等中小型水库和农村小水电站的修建,以及各乡(镇)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工程。
3、能源工程建设
规划期内,区域能源工程建设项目主要有华塘草里塘500千伏输电工程,万华岩、华塘、保和等乡(镇)110千伏变电工程和同和、月峰、南溪、大塘、江口等乡(镇)35千伏变电工程。
4、采矿及独立建设项目建设
规划期内,区域采矿及独立建设项目主要有智通科技园、云南锡业、华新水泥、国丰农业食品厂、中石化油库、华明锰业、塔水冶炼加工厂、草里塘500千伏输电工程等。
5、风景旅游建设
规划期内,区域风景旅游建设项目主要有莲湖生态园•南岭生态城、仰天湖、芙蓉安源石林、华塘月亮湾、保和福仙峡洞、市郊龙女温泉、月峰瑶族风情园等。
第六章 土地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
第三十二条 生态用地规模和布局
设置中心城区生态保护用地,用地规模不低于1041.33公顷;建立水源保护区,将西河、郴江、仙岭水库、四清湖水库和江源水库等划为水源保护区;建立以近郊假日旅游区、历史文化旅游、南国草原旅游三大各具特色的旅游区域。到2020年,全区森林覆盖率不低于68.01%。
第三十三条 加强国土生态屏障用地保护
1、加强矿山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加强规划与管理,设定新增矿山开发利用准入条件,减少矿山开发占用土地,杜绝土地浪费和废弃现象,对因挖损、塌陷、压占及各种污染、自然灾害等造成破坏、废弃的工矿用地,采取工程和生物整治措施,改善生产条件;提高矿山复垦率和矿山还绿率,加大尾矿废石的综合利用、矿山废水和废气的治理;逐步建立和完善矿山环境补偿机制,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强化矿山企业对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责任,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规划期内,加大鲁塘、芙蓉矿区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力度,重点进行废水、废渣的处理以及水土流失治理,恢复矿山采挖地的复垦还绿。
2、加强林业生态体系建设
突出以生态建设为首要任务,在确保造林数量、质量的同时,全面提升林业生态建设质量。规划期内,继续保护好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严禁采伐,搞好培育管理,提高生态功能;通过新造生态林、改造低产林和封山育林,继续搞好仙岭水库、四清湖水库等水源地??主要公路和铁路两旁绿色通道建设;建设以森林群落为主体,构筑与城市环境治理、江河治理和景点建设相适应的林业生态体系,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3、加强农田生态环境保护
以耕地资源永续利用为目标,加强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建设与生态环境相适应的生态型农业生产发展体系,促进传统农业经济向资源型、知识型和网络型高效持续生态经济的转型;通过基本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科技示范园的建设,进一步改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提高土地肥力,扩大农田灌溉面积,加大病虫害的生物防治力度,大力推广高效低毒农药和生物源农药,积极治理白色污染,减轻农业面源污染,改善农田生态环境。
4、加快城乡生态环境建设
加大郴江、西河及各支流的水污染治理力度。加强工业点源治理和大气污染防治,有效削减有害气体和烟尘排放量,全面加强废水、废气和固体污染物的控制、治理和综合利用。优先保证污水处理项目、垃圾处理项目建设用地,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加强城镇建设用地绿化和推进村庄整治、绿化与美化,改善农村居住环境。搞好铁路和干线公路两侧绿化建设,建成贯通城乡、覆盖全区的干线林网防护体系。
第七章 土地整治
第三十四条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目标
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提高项目区内田、水、路、林、村的协调能力和抵御自然灾害能力;改善农田排灌设施,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基础设施,促进农业规模经营和机械化生产;改善农村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
规划期内,通过对2876.91公顷土地进行开发整理,可补充耕地680.00公顷。其中耕地整理1870.33公顷,可补充耕地56.11公顷;农村居民点整理675.67公顷,可补充耕地405.40公顷;土地复垦131.48公顷,可补充耕地78.89公顷;土地开发199.43公顷,可补充耕地139.60公顷。
第三十五条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点区域
1、土地整理重点区域
耕地整理重点区域主要集中在西河两岸的岗谷盆地,主要包括同和、华塘、保和、石盖塘、鲁塘、江口等乡(镇)。该区域耕地集中连片,水源充足,农业生产设施完善。规划期内,耕地整理项目区面积1870.33公顷,补充耕地56.11公顷。
农村居民点整理主要是以项目拆迁、空心村现象严重以及规模较小的农村居民点归并为对象,重点区域包括郴江、市郊、万华岩、石盖塘、华塘、保和、鲁塘、芙蓉等乡(镇)。规划期内,农村居民点整理项目区面积675.67公顷,补充耕地405.40公顷。
2、土地复垦重点区域
土地复垦主要是废弃工矿用地的复垦,重点集中在新田岭、鲁塘、芙蓉、华塘、月峰等采矿用地区。规划期内,土地复垦项目区面积131.48公顷,补充耕地78.89公顷。
3、土地开发重点区域
土地开发主要以宜农后备资源开发为主,重点集中在华塘、保和、石盖塘、鲁塘和同和等乡(镇)。规划期内,土地开发项目区面积199.43公顷,补充耕地139.60公顷。
第三十六条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通过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统筹安排,提高农村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满足经济社会的发展对土地资源的需求,最终实现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2008-2010年,全区整理城乡建设用地807.15公顷,其中农村居民点用地675.67公顷,废弃工矿用地131.48公顷,共可新增耕地484.29公顷;安置面积22.97公顷,其中占用耕地9.20公顷;可解决建设用地指标807.15公顷,建设占用耕地指标484.29公顷。
第八章 土地用途分区与管制
根据北湖区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资源的适宜性,结合土地利用条件、利用方式和利用方向的相似性与差异性,拟对全区土地划分为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地区、林业用地区、牧业用地区、城镇村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用地区、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护区、其他用地区等8个土地用途区。
第三十七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
基本农田保护区是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和管理而划定的土地用途区,区内土地主要是基本农田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用地。全区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为8147.02公顷(其中基本农田保护面积7700.30公顷,基本农田扩展区面积385.02公顷),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9.83%,主要分布在华塘、鲁塘、保和、同和等乡(镇)。
管制规则:鼓励区内现有非农业建设用地和其它零星农用地通过整理、复垦调整为基本农田;区内确实不能通过整理、复垦调整为基本农田的非农建设用地和其它零星农用地,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区内耕地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可调整为其他类型的农用地,并仍依照本区管制规则进行保护和管理;不得破坏、污染和荒芜区内土地,禁止在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取土、采矿、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严禁占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建设(高压线塔基、地下管线等除外);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鱼塘、种树和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活动;严禁以建设“现代农业园区”或者“设施农业”等任何名义,占用基本农田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严禁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还林范围;严禁擅自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改变基本农田区位;符合法定条件,确需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十八条 一般农地区
一般农地区是指除基本农田以外的一般耕地、为发展果树和其它多年生作物需要的园地以及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其他农用地而划分的用地区,本区划定面积8772.20公顷,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10.59%。
管制规则:区内土地主要为耕地、园地、畜禽水产养殖地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用地;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优先整理、复垦或调整为耕地、园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高压线塔基、地下管线、通讯基站等除外),建设确需占用的,应严格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第三十九条 林业用地区
林业用地区是指为发展林业和改善并保护生态环境需要划定的土地区域。包括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迹地、苗圃,生态建设规划的造林地、宜林后备土地资源及以上范围内的其他类型零星土地。全区林业用地区面积56281.20公顷,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67.91%。
管制规则:区内现有非农业建设用地应当按其适宜性调整为林地或其他农用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区内耕地除了因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需要可转为林地外,其他耕地不得擅自转变用途;不得占用区内土地进行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破坏土地利用的活动;严禁占用区内有林地、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高压线塔基、地下管线、通讯基站等除外)。确需占用的,应严格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坚持依法治林,严禁乱砍滥伐、毁林开荒,坚持统一规划、统一营造,个人承包与集体管护相结合;坚持先易后难,继续营造水土保持林和风景林,加快疏林地和灌木林改造;有计划地绿化荒山、荒坡,保护植被,防止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提高林木成活率和林业用地的经济效益;严禁各类建设占用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及其他各种防护林的用地;严禁将坡度大于25°的林业用地开发成耕地。
第四十条 牧业用地区
牧业用地区是指用于牧业生产,以及直接为牧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牧业设施。全区牧业用地区面积1075.24公顷,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1.30%。
管制规则: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应按其适宜性调整为牧草地或其他农用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区内耕地因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需要可转为牧草地;不得占用区内土地进行开垦、采矿、挖沙、取土等破坏草原植被的活动;严禁占用区内人工和改良草地、耕地进行非农建设(高压线塔基、地下管线、通讯基站以及不宜在居民点、工矿区内配置的国家与省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除外)。
第四十一条 城镇村建设用地区
城镇村建设用地区是指为城镇(城市和建制镇,含各类开发区和园区)和农村居民点(村庄和集镇)建设需划定的土地用途区。本用地区划定面积为5567.3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6.72%。
管制规则: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城镇村建设,须符合批准的城市、建制镇、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区内城镇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应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废;区内建设用地应当整理复垦为耕地或其他农用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的,可保留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第四十二条 独立工矿用地区
独立工矿用地区是指为独立于城镇村之外的采矿地以及其他独立建设用地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工矿生产建设及直接为工矿生产服务使用。全区独立建设用地区面积591.16公顷,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0.71%。
管制规则:区内土地主要用于采矿业以及不宜在居民点内配置的工业用地;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工矿建设规划;鼓励土地复垦,生产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应当及时复垦,宜农土地应当优先复垦为耕地;区内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鼓励其他零散分布的工矿企业向独立建设用地区集中;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用地定额标准,安排各项建设用地;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保护和改善独立建设用地区的生态环境。
第四十三条 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护区
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护区是指为保护特殊的自然和人文景观而划定的土地区域,包括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城市生态绿地区及水源保护区等,是土.67公顷,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2.17%。
管制规则:区内土地主要用于保护具有特殊价值的自然和人文景观;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保护区规划;区内影响景观保护的土地用途,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的用途;不得占用保护区核心区的土地进行新的生产建设活动,原有的各种生产、开发活动应逐步退出;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开发建设活动。
第四十四条 其他用地区
其他用地区是指根据实际管制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包括除上述前六个用途区以外的土地,包括其他建设用地、交通水利用地、未利用地等。区内土地用途管制规则按照特定用途需要制定。其他用地区面积规划为2337.24公顷,约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2.82%。
管制规则:区内土地用途管制规则按照特定用途需要制定。
第九章 加强乡(镇)土地利用调控
第四十五条 落实区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标
根据土地利用分区的调控方向和差别化的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综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发展趋势、资源环境条件、土地利用现状和潜力等因素,分别制定各乡(镇)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规模、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任务等土地利用约束性指标,强化乡(镇)行政辖区内的土地利用调控责任,为各乡(镇)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可靠的资源保障。
第四十六条 乡(镇)土地利用调控指标
1、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分解
本规划确定,到2020年全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0300.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不低于7700.30公顷。为确保耕地保有量指标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的落实,根据预测各乡(镇)土地利用活动占补耕地情况,科学分解各乡(镇)规划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
2、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分解
本规划确定,到2020年全区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7567.56公顷以内,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3541.86公顷以内,农用地转用规模控制在3216.43公顷以内,建设占用耕地数控制在1440.01公顷以内;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6158.55公顷,城镇村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5567.39公顷,城镇建设区规划用地总规模控制在5100.32公顷;城市用地规模控制在4187.99公顷以内。为确保区域规划期内建设用地合理布局,充分保障北湖区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区域规划期内各部门、各行业项目用地需求,合理安排城镇用地,保障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用地,科学分配建设用地指标至各乡(镇)。
第四十七条 加强乡(镇)级土地利用调控
《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和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计划,要严格执行。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约束性指标分解下达到各乡(镇),要严格落实,各类指标不得突破。
各乡(镇)要按照《规划》规定的原则、目标和主要任务,积极配合北湖区区域发展战略实施,落实区域土地利用政策,加强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土地利用的统筹协调。通过有保有压,优先保障重点开发区域、重点基础设施的用地需求。要做好区级主体功能区在本行政辖区的空间落实和用地政策上的互相衔接,促进形成统筹协调的土地利用秩序。
第十章 近期规划安排
第四十八条 近期土地利用规划目标
总量指标:到2010年,全区耕地保有量10370.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7700.30公顷,建设用地规模不突破5910.56公顷,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突破4936.55公顷,城镇工矿用地规模不突破3754.48公顷。
增量指标:到2010年,全区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051.00公顷,建设占用农用地规模控制在946.00公顷,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436.00公顷,补充耕地目标120.00公顷。
第四十九条 近期土地整治任务
规划近期,全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面积809.99公顷,补充耕地120.00公顷。其中其中耕地整理667.00公顷,补充耕地20.01公顷;农村居民点整理1.00公顷,补充耕地0.60公顷;土地开发141.99公顷,补充耕地99.39公顷。
第十一章 压覆矿产资源管理与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五十条 压覆矿产资源管理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促进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土资源部的要求,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于2007年9月18日发布了“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查询和调查管理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07]151号)。郴州市国土资源局委托湖南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对湖南省郴州市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及其影响范围内压覆矿产资源的情况进行查询及调查。本规划直接引用其结论:
北湖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地理坐标介于东经112°57′03″-113°05´11〞,北纬25°42′13″-25°52′49″之间,建设用地总占地面积约41.88平方公里,城市扩展区范围约1.85平方公里。该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内压覆了罗仙岭石灰岩矿、下湄桥粘土矿的全部资源。此外,该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内设置有郴州市北湖区市郊乡看牛山采石场、郴州市北湖区市郊乡塘尾村程军采石场和北湖区市郊乡塘尾村大正采石场3个采矿权和湖南省郴州市欧冲-曾家湾金矿普查1个探矿权,建议用地单位与所压覆矿业权的矿权人协商,妥善处理相关矿权事宜。
第五十一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根据《湖南省郴州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结论,规划区87.16%区域建设场地适宜,10.28%区域建设场地基本适宜,仅有2.56%的区域建设场地适宜性差。总体上,郴州市中心城区建设场地土地适宜性较好,个别较差或地质灾害易发程度较强的区段(点),在具体论证采取行之有效的工程措施后,其适宜性可满足规划区工程建设和今后安全运营条件。
根据《湖南省郴州市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调查报告》结论,北湖区中心城市规划区未压覆重要的矿产资源,在协商处理好3个采矿权和1个探矿权相关矿权事宜后,不会对今后中心城区建设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二章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五十二条 规划实施的行政措施
1.强化规划自上而下的控制。继续完善区、乡级规划从上至下逐级控制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下级规划必须服从上级规划,切实落实上级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目标、空间布局和区域差别化土地利用政策。
2.强化土地利用计划调控。依法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行约束性管理。各类建设用地的审批必须先取得计划指标,不得超计划或无计划批地用地。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和管理。
3.加强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各业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不得批准建设用地。
4.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必须对规划修改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等进行评估,组织专家论证,并依法组织听证。严禁通过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和改变建设用地布局,降低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第五十三条 规划实施的法律措施
1.加强规划管理法制建设。按照依法实施规划的要求,适时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办法,为土地利用规划的有效实施提供法制保障。
2.加大规划管理执法力度。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实行典型检查与全面检查、专项检查与经常性检查相结合,定期公布各地规划执行情况。严肃查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地用地和批准相关规划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规划实施的利益调节机制
1.加大对耕地保护的资金支持力度。建立以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土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等为主的耕地开垦专项基金和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专项基金,加大土地整理力度,稳步开展土地复垦,适度开发宜农后备土地资源,建设高产稳产农田,提高耕地的综合生产能力。
2.完善耕地保护的经济激励机制。建立与耕地保护权益相关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给予农民有关农业生产资料、技术服务、生产性贷款等方面的优惠条件,实行与所种植耕地面积增减、质量升降挂钩的专项耕地种植财政补贴,提高农民保护和改良耕地的积极性,鼓励农民加大对耕地改良的投资。
3.逐步形成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税费调节机制。进一步扩大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在全面落实四类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基础上,将公开竞争用地机制推向更广泛的用地领域。适度提高耕地占用税率、耕地开垦费、征地补偿、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标准,运用价格机制抑制多占、滥占和浪费土地。落实闲置土地收费和收回制度,实行盘活闲置土地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利用原有厂区土地进行增资扩建或改建,盘活存量土地。
第五十五条 规划实施的技术手段
1.建立规划实施评价制度。运用遥感等信息技术,加强和改进规划实施动态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统一的土地分类标准,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确保土地利用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和现势性。建立城镇工矿、农村居民点、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调查与评估机制。建立土地利用规划实施反馈与调控机制,适时评价规划实施情况。
2.提高规划信息服务水平。建立不同级别、不同类型土地利用规划数据间联动更新的土地利用规划信息系统,强化系统的规划实施动态分析、监测、预测、预警功能,逐步实现土地规划基础数据的信息共享,提高基础性和公益性规划信息的社会服务水平。
第五十六条 规划实施的公众参与机制
1.健全规划实施的公众参与制度。在安排具体项目用地和开展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活动时,应广泛听取公众和土地权利人意见。加强舆论宣传,提高公民依法用地、依规用地意识。
2.加强规划实施的公众监督??监督。建立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公开制度和可查询制度。充分发挥人大、社会舆论和广大群众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作用。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划由文本(包含附表)、说明、图件组成。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划自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由北湖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因实际情况确需调整或修订的,应报自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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