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招标投标 > 招标公示
站内搜索:
北湖区2012年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农贸市场达标攻坚工作方案
编稿时间: 2012-02-06 10:49:03 来源:区商务局 作者:不详 字体: (双击滚屏)

2012年是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攻坚年。为进一步推进城区农贸市场创建工作深入进行,根据《北湖区农贸市场细分化暂行管理办法》(北政发[2011]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切实加强城区农贸市场卫生达标整治,完善布局新建和改造一批市场,进一步促进市场扩容提质,重点配置齐全市场环卫设施,完善给排水设施,建立符合要求的公厕和垃圾站,设立市场专门的卫生管理机构和农药检测机构,并落实监管和检测工作开展,食品经营摊位严格达到《食品安全法》要求并亮证经营,活禽销售要有相对独立区域,污物(水)处理和消毒设施完善,实行隔离屠宰,杜绝违禁野生动物销售。
  二、进度安排
  市场卫生管理及农药残留检测机构建立、设备配置要求3月底前完成;食品摊位达标亮证经营要求6月底前完成;活禽销售区改造工作要求8月底前完成;符合要求的公厕垃圾站建设和提质要求9月底前完成;攻坚所有目标要求10月底前完成。
  三、工作重点
  (一)市场农药残留检测室建立并开展检测。元月份,城区各市场统一采购的农产品农药残留速测仪已配发到位,并且已组织各市场负责人及检测员召开了培训班。但目前各市场自主监测检测率不高,为此,要进一步督促市场按要求及时开展农产品农药残留检测工作,请区农业局检测中心技术人员加强对各市场检测员的业务指导,确保在3月底前监测检测工作在城区农贸市场全面展开。
  (二)食品经营摊位达标亮证经营。请各农贸市场所在工商所及区卫监部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引导食品摊位经营户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对从业人员办妥健康证。各市场业主要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对无证无照经营要坚决清出市场,切实配合工商执法、卫生监督部门的工作开展。
  (三)活禽销售区域的进一步提质改造。各农贸市场要进一步实施活禽销售区域的提质改造,相对活禽销售设立相对独立的区域,严格控制活禽销售规模和摊位数,严格做到隔离屠宰,要完善活禽销售所产生的污物(水)处理和消毒设施,保持环境卫生。重点推进三里田、北湖、南国、同新、东风、燕泉等市场活禽销售区域的达标改造。
  (四)市场公厕垃圾站建设。所有城区农贸市场要因地制宜建立压缩式垃圾站或垃圾中转站,重点推进三里田、南国、香雪、东风等市场的垃圾站建设;要进一步完善农贸市场公厕配备,市场公厕要全部配置独立隔断冲水式卫生间,要求明确有专人保洁,重点推进下湄桥、三里田、北湖、南国、同新、鑫沙苑、东风、燕泉等市场的公厕改造。
  (五)加强市场外溢及马路市场整治。调查表明,文星路北湖区党校旁、罗家井市场国庆南路沿线、东风市场广场东路及广场西路、北湖市场国庆北路及天河西路、同心农贸市场外、下湄桥市场外马路等地时马路市场或多或少存在,严重影响道路畅通及市容市貌,为此,各市场业主及所在乡镇街道、城管执法部门务必通力配合,切实加强马路市场和市场外溢整治,维护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城区农贸市场达标是“创卫”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全区各级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农贸市场的创生达标整治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责、协作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将农贸市场创卫达标攻坚工作按要求抓好、抓实、抓出成效。为切实抓好农贸市场达标攻坚工作,成立2012年农贸市场创建达标攻坚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刘高生任组长,区商务局、三创办、城管局、卫生局、畜牧水产局、农业局、工商分局、行政执法北湖支队、郴江镇、人民路街道、北湖街道、燕泉街道、下湄桥街道行政一把手和城区各市场主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组织协调督导市场达标攻坚整治。
  (二)落实措施,严格督导。农贸市场创卫达标攻坚要严格落实市场主办单位第一责任人地位,各市场业主要对本农贸市场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创建工作负全责。市场所在地乡镇(街道)应当切实加强对农贸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市场主办方落实管理责任。区商务局、三创办、卫生局、城管局、畜牧水产局、农业局、工商分局、行政执法北湖支队要各司其责,着力加强对辖区农贸市场的业务指导,严格执法,共同努力确保创卫攻坚目标的达成。
  (三)严格考核,落实奖惩。2012年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农贸市场达标攻坚工作是我区今年农贸市场细分化管理的重要内容,各农贸市场业主务必高度重视,市场达标攻坚情况将纳入全年农贸市场细分化管理考核评比,全面与年度考核奖惩相挂钩。区直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职,着力推动职责范围内农贸市场创卫工作目标的完成。



                                                              区农贸市场管理奖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

加入收藏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